(2005)新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7-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广天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佳信电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4号高尔夫花园4-31室。法定代表人:何广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陕西佳信电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中路51号机堪大厦403室。陕西广天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佳信电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04)第2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广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佳信电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未受偿的本金31527元及其他费用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天科技有限公司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新法执字第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评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