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二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07-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文权与钱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权,钱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232号原告张文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立江。被告钱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权诉被告钱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权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权以准备与被告钱张荣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对其起诉的申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权撤回对被告钱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