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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7-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天生盗窃罪,赵天生、黄某抢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生,黄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绍刑初字第532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2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生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被告人赵某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生、黄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收购赃物1、2007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天生伙同王敏(另案处理)携带工具窜至绍兴县柯桥街道方家汇,撬门进入方家汇42号1幢305室周伟冬的租房,窃得诺基亚牌7260型手机1只、小天鹅牌TS55-1型脱水机1台等物。案发后,涉案的手机及脱水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涉案物品合计价值781.50元。2、2007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赵天生伙同王敏携带工具窜至绍兴县柯岩街道埠头村,撬门进入该村毛红星家,窃得手机3只。3、2007年1月27日19时左右,被告人赵天生伙同王敏窜至绍兴县柯岩街道新风村,用石头砸碎陈春锋停在该村路边的本田飞度小轿车玻璃窗,窃得惠普牌NX6325型笔记本电脑1台。同月2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明知该笔记本电脑是偷盗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300元的价格从赵天生、王敏处购得该电脑。案发后,涉案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5,225元。4、2007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赵天生伙同王敏等人携带工具窜至绍兴县华舍街道华墟村卫生院宿舍楼,撬门进入401室韩国新宿舍,窃得古铜钱201枚。案发后,涉案古铜钱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01元。5、2007年2月4日晚,被告人赵天生伙同“谭国东”、王敏等人携带工具窜至绍兴县华舍街道万春纺织公司,爬窗进入该公司办公楼,又撬门进入位于二楼的绍兴县三维纺织有限公司及三楼的绍兴县超超印染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得钱云祥的茅台酒和五粮液酒各2瓶,硬盒中华牌香烟47条、软盒云烟牌香烟2条及马来西亚元8,000元、欧元1,000元。经鉴定,涉案物品合计价值20,9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天生处追回马来西亚元4,522元,已发还给失主。6、200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天生伙同王敏携带工具窜至绍兴县柯岩街道阮三村,撬门进入该村茅国海家,窃得现金400元。7、200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天生伙同王敏携带工具窜至绍兴县耀丰时装有限公司,撬门进入该公司办公楼,窃得颜锦佳的软盒中华牌香烟4条及欧元2,500元、台币8,000元、港币1,500元、加拿大元400元和网枪一支等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天生处追回欧元220元、加拿大元205元等物,已发还给失主。经鉴定,涉案物品合计价值2,200元。8、2007年3月4日19时左右,被告人赵天生伙同王敏窜至绍兴县柯岩街道先锋村,窃得陈伟停放在自家院子内的1辆新琪尔牌小帅哥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1,760元。9、2007年3月5日19时左右,被告人赵天生伙同王敏窜至绍兴县钱清镇江墅村,盗得沈海土停放在绍兴县古纤道化纤厂后门口的1辆雷达牌摩托车。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2,280元。以上涉案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376.97元。二、抢夺1、2007年3月13日18时左右,被告人赵天生及王敏在绍兴县钱清镇西后街与104国道交叉口,驾驶二轮摩托车快速经过周恋等人身边并夺得周恋的1只手提包,包内有摩托罗拉牌A732型手机1只。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给失主。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088元。2、2007年3月15日13时左右,被告人赵天生、黄某在绍兴县柯桥街道绍兴第四医院附近小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快速经过施惠琴身边并夺得施惠琴的1只提包,包内有现金1,200元。3、2007年3月16日17时左右,被告人赵天生、黄某在绍兴县华舍街道柯华路柯华桥附近,驾驶二轮摩托车快速经过戴海英身边并夺得戴海英的1只提包,包内有现金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天生、黄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周恋、施惠琴、戴海英、周伟冬、毛红星、陈春锋、韩国新、罗达州、罗达发、钱云祥、茅国海、颜锦佳、陈伟、沈海土陈述,王敏、赵天美、赵家材、宋水云、闻夫友证言,赃物、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的照片,绍兴县公安局华舍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绍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中国银行汇率表、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出具的证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1)衢柯刑初字第252号和本院(2006)绍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书,绍县价鉴字(2007)1-0200、030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生、黄某结伙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飞车”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天生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亦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明知是偷盗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被告人赵天生犯有两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天生、黄某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但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天生、赵某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其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采纳被告人黄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对被告人赵天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天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八年九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七年八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伟良审判员  吴秀智审判员  杨 林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