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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7-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青青与王养权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青春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长执字第80号 申请人王青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6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养权长期外出,去向不定,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