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7-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青青与王养权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青春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长执字第80号 申请人王青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6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养权长期外出,去向不定,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