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小菊与李亚茹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菊,李亚茹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陈小菊,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被告李亚茹,女,现住西安市高新区。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小菊与被告李亚茹定金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7月3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