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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与曹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曹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911号原告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国林。被告曹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以尚需补强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7元,减半收取1,6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