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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王明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王建军,女,1954年4月16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0七厂下岗工人,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陈锦江,男,汉族,1946年7月29日生,西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安晓生。张成理,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明侠,女,汉族,1949年5月6日生,现住长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宁洁,女,汉族,1969年7月21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无业。本院在2007年4月2日受理的原告王建军诉被告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王明侠拆迁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