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4557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向省杰与王建国、高观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省杰,王建国,高观原,杨德平,邓远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557号原告向省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伟。被告王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金焕军。被告高观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利锋。被告杨德平。被告邓远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省杰诉被告王建国、高观原、杨德平、邓远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其他原因需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