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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4557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向省杰与王建国、高观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省杰,王建国,高观原,杨德平,邓远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557号原告向省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伟。被告王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金焕军。被告高观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利锋。被告杨德平。被告邓远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省杰诉被告王建国、高观原、杨德平、邓远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其他原因需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