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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陕西兴业电子环保有限公司与杨银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兴业电子环保有限公司,杨银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陕西兴业电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485号景天佳苑1幢011807号。法定代表人韩秦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舒,男,195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被告杨银智,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兴业电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银智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兴业电子环保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兴业电子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兴业电子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万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