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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鲁民二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兖州市支行与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兖州市双龙棉纺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兖州市支行,兖州市双龙棉纺织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鲁民二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兖州市中御桥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连臣,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新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蒋玉记,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兖州市支行。住所地:兖州市文化西路**号。代表人:宋恩银,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怀利,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佃运,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市分行法律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兖州市双龙棉纺织厂。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大安镇辛北庄西。法定代表人:刘新,厂长。委托代理人:汪安新,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耸,该厂职员。上诉人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兖州市支行、被上诉人兖州市双龙棉纺织厂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200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0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延华代理审判员  安景黎代理审判员  单 明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