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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屠建校与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屠建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屠建校。上诉人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于2007年7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