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昌宝民三初字第0925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昌宝民三初字第0925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