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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邵木水与绍兴市印染实业公司、李柏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木水,绍兴市印染实业公司,李柏松,傅亦(叶)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935号原告邵木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伟青。被告绍兴市印染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亦根。被告李柏松。被告傅亦(叶)根。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木水诉被告绍兴市印染实业公司、李柏松、傅亦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木水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印染实业公司、李柏松、傅亦根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木水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印染实业公司、李柏松、傅亦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