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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水仁龙与绍兴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仁龙,绍兴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636号原告水仁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被告绍兴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东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水仁龙诉被告绍兴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5元,减半收取2,39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