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7-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土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土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淳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土根。1989年1月23日因犯惯骗罪、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3月3日因犯惯骗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2年1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7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土根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土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土根先后��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姜家镇、汾口镇、文昌镇等地实施诈骗二十次,骗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123元。具体如下:2006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枫树岭镇伊川村丰世东家,虚构自己是驾驶员,发生了交通事故,并用塑料玩具手机佯装与妻子及交警队朋友联系以骗取丰世东的信任,嗣后,便以急需要用钱购买礼物送人为由向丰世东借钱,许诺事后高额酬谢并以玩具手机冒充真手机做抵押,骗取丰世东人民币820元。同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宋家村王国华暂住处,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王国华人民币530元及一部手机,手机销赃后得款人民币70余元。同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金峰乡珍坞村方小龙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方小龙人民币1500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903元的中兴G90手机。同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金峰乡珍坞村陆元潮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陆元潮人民币800元。同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梓桐镇慈溪村项宽生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项宽生人民币700元。同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姜家镇黄村桥村鲍永森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鲍永森人民币800元。同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桃园口工地秦有星住的工棚,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秦有星人民币620元及一部诺基亚手机,手机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00元。同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梓桐镇练溪村余满祥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余满祥人民币500元及一部康佳手机,手机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50元。同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文昌镇潭头村何来章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来章人民币1500元。同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姜家镇上郭村胡庄生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胡庄生人民币1700元及一部价值人民币387元的三菱M330手机。同年8月19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建德市莲花镇郑家村徐学军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徐学军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汾口镇龙山村徐海兰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徐海兰人民币1500元。同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姜家镇下玉泉村洪理桂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洪理桂人民币4000元。同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临岐镇临岐村鲁海坤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鲁海坤人民币600元。同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城北变电所,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许有民人民币500元。同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文昌镇翁家村宋树根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宋树根人民币1850元及一部手机,手机销赃后得款人民币50元。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威坪林场,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唐礼生人民币1000元。2007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荷家庄村邱国成暂住处,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邱国成人民币1000元。同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大市镇大市村余国平家,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余国平人民币1100元及一部价值人民币343元的东信EG730手机。同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刘土根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龙门村方加长暂住处,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方加长人民币100元。另查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土根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诈骗犯罪7起,数额达76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丰世东、王国华、方小龙、陆元潮、项宽生、鲍永森、秦有星、余满祥、何来章、胡庄生、徐学军、徐海兰、洪理桂、鲁海坤、许有民、宋树根、唐礼生、邱国成、余国平、方加长的陈述,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图片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土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土根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土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属坦白好,且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土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土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09年3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元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