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07-07-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薛平与涂可俊、射阳县昶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平,涂可俊,射阳县昶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501号原告薛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叶平。被告涂可俊。被告射阳县昶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平诉被告涂可俊、射阳县昶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平于200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涂可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平撤回对涂可俊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