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河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07-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田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河民初字第64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驻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巩向坤,董事长。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