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二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07-07-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章迁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章迁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546号原告王建华。被告章迁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章迁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