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07-07-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与唐建忠、夏亚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唐建忠,夏亚红,夏华君,张玲丽,夏关良,谢芙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0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住所地绍兴县柯桥山阴路299号。负责人沈葵揆,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东平、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忠。被告夏亚红。被告夏华君。被告张玲丽。被告夏关良。被告谢芙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与被告唐建忠、夏亚红、夏华君、张玲丽、夏关良、谢芙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60元减半收取为11,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0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