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0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董玲玲与朱洪杰、张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玲玲,朱洪杰,张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57号原告:董玲玲,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月,山东慨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洪杰,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被告:张玉军,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共和县。本院2017年7月19日对原告董玲玲诉被告朱洪杰、张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鲁14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第十三行“按本金69万元,月息2%计算的利息48300元”更正为“按本金69万元,月息2%计算的利息213900元”。审判员  高学华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