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汉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0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罗秀兰与石业和、徐春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兰,石业和,徐春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143号原告罗秀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和洲,男,汉阴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业和,男,汉族。被告徐春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兰诉被告石业和、徐春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秀兰提出被告石业和下落不明,故申请本院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田加强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