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07-07-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何婉琴与唐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婉琴,唐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023号原告何婉琴。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唐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婉琴与被告唐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婉琴于200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婉琴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何婉琴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