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7-07-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袁大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西雅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袁大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西雅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袁盛牛仔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和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雄。被告绍兴县袁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启淼。被告浙江朗西雅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琴。被告浙江袁盛牛仔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启淼。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百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袁大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西雅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袁盛牛仔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5元,减半收取10402.5元,财产保全费11525元,实际支出费1080元,合计23007.5元,由原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