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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葛夫法与临沂罗庄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夫法,临沂罗庄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葛夫法,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刘玲,临沂兰山俊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罗庄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正水,院长。委托代理人秦德富,该院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亚琳,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夫法与被告临沂罗庄中心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7年7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夫法撤回对被告临沂罗庄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