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7-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228号本院二00七年七月二日对孟津县永新特殊钢厂与西安黄河锻造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07)灞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文书第1页第9行“负责人费书文”应补正为“法定代表人费志林”。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