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湖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7-07-2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孙贵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湖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贵泉,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辩护人许火棠,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浙湖检刑诉字(200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贵泉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国勇、陆峰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贵泉及其辩护人许火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孙贵泉在借款、贷款已达人民币300余万元的情况下,以归还银行贷款、购买原料等为名,先后骗得何杰、韩琦、姚洪薇现金共计50万元,并于9月31日携款潜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贵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贵泉供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贵泉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其出逃是为了至外地寻找投资机会以赚钱归还债务,主观恶性较轻;其犯罪后能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较好;58万元现金已被扣押在案,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贵泉自1998年开始经营丝织厂,因市场行情不稳定及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经营亏损,至2006年9月已积欠贷款、借款达300余万元。因有多位债权人向其催讨借款,被告人孙贵泉自知无力归还,遂决定骗取一笔钱后出逃。2006年9月27日,被告人孙贵泉以要归还银行贷款为名,从何杰处骗得现金10万元,从韩琦处骗得现金15万元,9月28日,被告人孙贵泉以购买原料为名从姚洪薇处骗得现金25万元。9月31日被告人孙贵泉携款潜逃。被害人何某、姚某某等人得知被骗后即到长兴县公安局报案。2006年11月6日,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将被告人孙贵泉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何杰的证言、报案材料及借条,证明被告人孙贵泉于2005年9月21日和11月19日分别向其借款15000元和25000元,均未归还。2006年9月27日,孙贵泉以归还信用社到期贷款为名,向其借款10万元,并称5天内归还。10月1日,其联系孙贵泉,孙称在江苏南通讨债,10万元差不多齐了,回长兴后就可以归还借款。10月3日其又联系孙,孙称在绍兴柯桥讨债,10月6日就可以回来了。10月5日其打孙贵泉电话,但提示手机关机。10月7日黄金法告诉其,他也借给孙贵泉34万元,到期了还未还,现在孙联系不上,他厂里的设备已卖掉了。次日,黄金法又告诉其,经打听,孙贵泉在信用社根本没有9月底到期的贷款,而且孙已把在信用社的存款取光,故其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2、证人韩琦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27日,黄金法带孙贵泉到其所开调剂行里,孙贵泉��归还银行贷款为由,提出向其借款15万元,并承诺10月2日归还,黄金法愿意为此作担保。其同意后,孙贵泉出具了借款,其于次日将钱汇入孙贵泉银行帐户里。10月2日、3日其均打电话给孙贵泉,孙贵泉称在外讨钱,10月4日后就联系不上他的情况。3、证人姚洪薇的证言、报案材料及借条,证明孙贵泉从2004年9月开始至2005年6月20日共分8次向其借款共计65万元。2006年9月28日,孙以厂里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再次向其借款25万元,因在此之前的借款尚有5万余元利息未付,孙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并称在15天内归还。10月5日后其与孙贵泉失去了联系,到孙厂里才知道机器已全部卖掉了,也打听不到孙贵泉的去向,所以就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4、证人黄金法的证言、报案材料及借条,证明2006年9月25日或26日,孙贵泉电话联系其,称在信用社的一笔21万元贷款月底到期了,还��15万元,向其借15万元,并答应10月5日即归还。其因手头没这么多钱,经联系韩琦,韩讲要到9月28日才有钱。之后其就让孙贵泉直接联系韩琦。9月27日其与孙贵泉到韩琦所开调剂行里,孙贵泉出具借条,向韩琦借款15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10月2日,并由其作担保。10月2日其打电话给孙贵泉询问是否已归还借款,孙称在常熟讨债,叫其给韩琦打招呼延长两天,10月5日前一定会还的。10月5日其又打电话给孙贵泉,孙称已在湖州回长兴路上,还说请其与韩琦一起吃晚饭。但其与韩琦一直等到下午六点多,孙贵泉仍未到,打他两个手机号,分别提示是欠费停机和关机。次日其到孙贵泉厂里,发现机器设备和材料都处理掉了。其找不到孙贵泉,感觉被骗了,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5、证人沈亚敏的证言,证明其系孙贵泉妻子,2006年9月31日孙贵泉说要带其去柯桥等地,当��中午其与孙开浙E×××××汽车从长兴出发。过湖州时,孙贵泉对其讲厂里积欠了200多万元债务,还不清了,并称带了40万元现金,到各个地方看看有无生意可做,等赚了钱再还。于是两人于10月4日到了贵州省六盘水市,租了房子住下,直到11月6日被抓。途中,其曾与孙贵泉父亲孙炳林联系过,称因欠钱过多不回来了,请他照顾其儿子。另外,孙贵泉曾通过其借款共计76.5万元,用于厂里,这些钱都没有还。其和孙贵泉在长兴雉城镇拥有兴宇公寓305室住房一套,在长兴县林城集镇上有一家舞厅,但上述房产均已被法院查封了,汽车一辆也已抵给了章法娥,家中的家电、电脑已抵给债权人了,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的情况。6、证人胡勤良的证言,证明孙贵泉系其妻弟,2006年10月2日午饭时孙贵泉打电话来,称钱被人骗了,外面又欠人家钱,委托其把厂里��机器卖给金荣华,所得的钱用于支付工资及归还银行贷款。经其与金荣华联系,金于当日晚到孙贵泉厂里看了机器。次日金荣华将16台机器拉到了嘉兴。10月4日,孙贵泉又打电话来问机器有没拉走及卖了多少钱,其回答大概能卖30多万至40万。后来金荣华把部分机器的变卖款14万元交给了XXX。其还证明孙贵泉欠其12万元货款,其还帮他贷款6万元的情况。7、证人金荣华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2日,孙贵泉打电话给其,称想把喷水织机换成280型的,为此其还去他厂里看了机器。次日,其即把16台机器拆下拉到嘉兴。几天后,孙贵泉又打来电话说委托其把机器处理掉算了,280型机器也不要了,问他原因,孙称布钱没有讨回来,所以机器也就不要了,处理掉的钱交给他姐姐XXX。之后其卖掉了其中7台机器,卖了15万元,扣掉近1万元的费用,把14万元给了XXX。后来因���知道孙贵泉跑掉了,就没有把剩下的机器处理掉。另外其还证明胡勤良为卖机器的事也联系过其的情况。8、证人XXX的证言,证明其系孙贵泉姐姐,在孙厂里打工烧饭。孙贵泉是在2006年10月1日离厂的,说是去讨债,之后即未回来过。10月2日中午,孙贵泉打电话给其说厂子开不下去了,他想在外面做点生意再回来,厂里的机器卖掉,先发工资及归还部分借款,余下的借款等他回来再还。其即打电话给胡勤良,胡讲已与委托卖机器的人(即金荣华)联系好了。次日金荣华即来厂里将16台机器全部拉走了。经胡勤良联系,过了大概十天,金荣华送来14万元。钱是由其收下的,全部用于归还孙贵泉所欠借款。其还证明其曾介绍孙贵泉到其认识的一些人那里借钱,除了上面已归还的15万元,大概还有5.6万元未还的情况。9、证人蘧林娇的证言,证明其与孙贵泉系情人关系���从2000年开始,其先后借给孙贵泉大概15至17万元用于厂里资金周转。2006年10月5、6号的样子,孙贵泉曾打电话给其,讲他带老婆跑到外地了,后来还用贵阳的小灵通电话联系过其。10月27日,其与孙贵泉在杭州见面,其替孙到银行取了9万元现金,该帐户好象是用孙的父亲或母亲名义开户的。10、证人宋天长的证言,证明XXX曾帮助孙贵泉向其借款5万元,后于2006年11月5日归还的情况。11、证人江竹林的证言,证明孙贵泉以厂里资金周转需要为由,通过XXX,于2003年年底向其借款1万元,其妻子范银妹也借给孙贵泉1万元,2006年10月其听说孙贵泉出事了,即向XXX催讨借款,现XXX已将上述2万元借款归还的情况。12、证人谢小青的证言,证明XXX以孙贵泉厂里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1999年左右帮助孙贵泉向其借款2万元,后XXX于2006年11月份归还的情况。13、证人钱意成的证言,证明孙贵泉曾通过XXX,以厂里买机器设备需要资金为由,于2002年左右向其借款2万元,XXX已于2006年11月归还的情况。14、证人章法娥、刘晓英、方来英、洪晓凤、赵小凤、曹治惠、赵阿敏、姚明民、章玉萍、杨阿宝、连顺娥、朱苏芳、范学颖、许兴江、潘卫星、姚应琴、黄开明、丁桂珠、徐君祥、江雪琴、费雅琴、王春茂、包玉宝、丁桂凤、黄小玉、胡学林、付志珩、姜正明、张惠莉、钱意成、杨云龙、陈竹林、季宝宽、于晓峰、徐觉元、周水华、周根荣、黄耀福的证言,证明自1998年至2006年9月,孙贵泉在外积欠巨额债务,除已支付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外,尚有300余万元借款本金、货款未归还的情况。15、证人施金芳的的证言,证明长兴县正浩纺织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孙贵泉一人投资开办的,孙贵泉只因设立公司需要而借用其名义,��并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16、证人熊伟的证言,证明其将牌号为浙E×××××的面包车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贵泉,孙贵泉尚欠其车款15000元未付,故车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2月,一中介所找到其说要把上述车辆卖掉,现已办好过户手续,中介所给了其15000元的情况。17、证人林荣昌的证言,证明其于2003年年底投资开办长兴县宏宇织造有限公司,2004年4月3日与孙贵泉签定了订购合同,但只履行了约1.1万元价值的货物,合同其余部分未履行的情况。18、长兴县林城镇信用社说明及贷款材料,证实孙贵泉未归还贷款数额为35万元的情况。19、追回工资申请,证实孙贵泉积欠其厂里部分工人工资共计88845元的情况。20、收条,证实宋长天、方萍、江竹林、沈桂华、谢小青等人分别收到XXX帮助孙贵泉归还的借款5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2万元的情况。21、收条,证实赵小凤于2006年12月7日收到沈亚敏电脑一只(折价6200元),章法娥收到沈亚敏牌号为浙E×××××汽车一辆(折价55000元)及沙发、洗衣机等物品,施新华收到现金3500元及空调、电视机等物品的情况。22、委托书及证明,证实孙贵泉委托金云华销售其剩余的9台机器,得款19万元,扣除费用1600元,余款188400元由长兴县公安局扣押。23、工商登记情况材料,证实孙贵泉于1999年4月开办长兴县林城方正丝织厂,注册资金为20万元,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工商部门核准,又于2005年8月30日设立长兴县正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贵泉,股东分别为孙贵泉和施金芳。2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孙贵泉租赁张秉贵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民族学校内的住房一套,租期为半年,即2006年10月10日至2007年4月10日,租金已付的情况。25、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户名为“孙俊华”的帐户余额为1万元的情况。26、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孙贵泉现金588400元、房屋租赁合同、存折、身份证、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正浩公司帐册等物品的情况。27、公安机关查询存款回执、帐户明细,证实孙贵泉帐号为12×××90帐户上余额为79.91元,帐号为12×××94帐户余额为32.26元,帐号为12×××48帐户余额为2.28元,帐号为12×××67帐号余额为38.91元,帐号为62×××13帐户余额为24.26元,沈亚敏帐号为62×××17帐户的余额为0的情况。28、抓获经过,证实孙贵泉在贵州省六盘水市被抓获归案情况。29、人口信息表,证实孙贵泉身份情况。30、被告人孙贵泉供述了骗取何杰等人现金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其供述能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贵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孙贵泉能自愿认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赃款均已被追缴,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孙贵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贵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现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现金,其中五十万元由扣押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何某、韩某、姚某某各十万、十五万和二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克娥代理审判员 袁雪明代理审判员 潘轶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烈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