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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07-07-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范燕妮与王凤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燕妮,王凤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范燕妮,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王凤英,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凤英之子。委托代理人李瑞,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凤英之女。本院受理原告范燕妮与被告王凤英返还财产一案,原告于200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燕妮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郑世骅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霁月打印:相丽华校对:刘霁月200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