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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民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07-07-25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与申屠明晓、徐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申屠明晓,徐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下民二初字第444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负责人莫建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正扬、卢莹。被告申屠明晓。被告徐虹。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下称联合农行武林支行)为与被告申屠明晓、徐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合农行武林支行委托代理人叶正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屠明晓、徐虹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合农行武林支行诉称,2006年4月2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1份,约定第一被告以位于文华路176号湖畔花园北区5幢7单元101室的房产作抵押;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60万元,到期日为2007年4月29日,按季结息;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然第一被告尚欠本金60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起诉后,第一被告于2007年7月初归还了全部本金和利息,但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被告仍未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申屠明晓支付律师代理费15640元;2、被告徐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联合农行武林支行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申请书1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2、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1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对权利义务的约定。3、借款借据1份,欲证明原告履行义务。4、本息清单1份,欲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5、他项权证1份,欲证明被告将房屋进行抵押。6、服务委托合同书及发票各1份,欲证明原告支付代理费的事实。被告申屠明晓和徐虹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一)2006年4月25日申屠明晓与联合农行武林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联合农行武林支行在2006年4月26日至2009年4月26日期间内向申屠明晓发放贷款,最高额贷款限额为60万元,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依此约定。同时申屠明晓和徐虹以位于文华路176号湖畔花园北区5幢7单元101室的房产作抵押,并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4月30日联合农行武林支行发放给申屠明晓贷款60万元,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6.3‰,借款到期日为2007年4月2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申屠明晓未按约还款。(二)联合农行武林支行为本案的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640元。(三)诉讼中申屠明晓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本院认为,联合农行武林支行与申屠明晓、徐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虽然诉讼中申屠明晓归还了借款本息,但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是其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申屠明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联合农行武林支行要求徐虹对申屠明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屠明晓和徐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申屠明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人民币1564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5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申屠明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56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郑少智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姚 萍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