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7-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郑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碑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原系陕西华锦川渝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临时工作人员。2007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郑某利用其保管陕西华锦川渝人家餐饮有限公司职工餐厅内库存椅子的职务便利,将其所保管的椅子124把(价值19840元)非法据为己有,得款1550元,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5日起至2008年11月14日止);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