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07-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第二电镀厂与绍兴滨海华强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第二电镀厂,绍兴滨海华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936号原告绍兴市第二电镀厂。法定代表人俞仲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国军、朱华祥。被告绍兴滨海华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第二电镀厂诉被告绍兴滨海华强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第二电镀厂于200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第二电镀厂撤回对被告绍兴滨海华强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