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07-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任茜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柴马村马东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灞民初字第603号原告任茜。委托代理人马军,又名马军军,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籍住同上。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柴马村马东村民小组。负责人温育乐,系该组组长。原告任茜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柴马村马东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马东小组)土地分配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茜诉称,2005年5月被告方土地被征用,2006年6月至9月被告方给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32000元,但未给原告分配,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以原告家多占宅基地为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征地分配款32000元及利息28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东小组辩称,分配时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因原告之父任龙年侵占了集体的土地,对任龙年的份额32000元予以暂扣,而任茜的份额已足额领取。且具体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确定,小组只是具体执行,小组不应作为被告。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8日因我市进行土地储备,征用了被告村组的土地,之后给村民进行补偿。2006年6月被告方给每名村民分配30000元,2006年9月给每名村民分配2000元。具体分配时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原告任茜家户籍登记共三人,包括原告之父任龙年,原告之母李芳及原告任茜。原告家两次均只领取两人份额,现原告认为被告方未给自己分配,故诉至法院。被告方辩称原告任茜及其母李芳的份额已经领取,因原告之父任龙年扩建房屋占用了集体的土地,故对任龙年的份额予以暂扣,并出示证据1、拆除通知,说明村委会对任龙年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曾要求其限期拆除,2、柴马村马村东组享有分配权的人员登记册,其中第87项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诉讼费人民币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