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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07-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叶明年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年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淳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明年。2007年4月20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明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承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明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叶明年酒后因工资问题与其姐夫叶世荣在村大会堂发生争执并扭打。被告人叶明年为泄愤,将村配电房正在使用中的供电设施用石头砸坏,并用木凳将村大会堂内村民的56只电度表砸坏,导致全村停电约24小时,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及茶叶生产。后被告人叶明年又用木凳将村务公开栏的玻璃砸碎,并持柴刀将叶世荣家的窗户玻璃、热水瓶等物打碎。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92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叶世荣、叶世广、叶国正、叶世顺、叶世密、汪胜有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图片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明年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明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明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维花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人民陪审员  管士英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元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