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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07-07-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宣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某,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某。上诉人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边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边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