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07-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方国平与宋发成、胡青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平,宋发成,胡青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937号原告方国平。委托代理人王昌新,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发成。被告胡青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平诉被告宋发成、胡青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平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国平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国平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