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07-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与虞绍辉、徐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邵卫国,虞绍辉,徐朝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148号原告绍兴县邵卫国。法定代表人邵卫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根。被告虞绍辉。被告徐朝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景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虞绍辉、徐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绍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虞绍辉的起诉。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建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