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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07-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与虞绍辉、徐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邵卫国,虞绍辉,徐朝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148号原告绍兴县邵卫国。法定代表人邵卫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根。被告虞绍辉。被告徐朝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景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虞绍辉、徐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绍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虞绍辉的起诉。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建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