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杏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与太原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太原市规划局,张计明,马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杏行初字第26号原告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住所地:太原市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文祥,社长。委托代理人王琴,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律服务指导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华,女,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律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住太原理工大学中区。被告太原市规划局,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72号。法定代表人郭治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四喜,男,该局监督检查处副处长,住太原市新建路72号。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该局建筑规划处职员,住太原市新建路72号。第三人张计明,男,194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第三人马瑞元,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成建国,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世民,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斌子餐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太原市。原告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以下简称营养杂志社)与被告太原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第三人张计明、第三人马瑞元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31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及第三人张计明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追加马瑞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营养杂志社委托代理人王琴、张华,被告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李四喜、李军,第三人马瑞元委托代理人成建国、左世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计明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五一路141号房屋拆迁纠纷,2005年10月马瑞元将我社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拆迁协议,法院一、二审均支持了马瑞元的请求。我社认为,马瑞元办理房产证时所依据的翻修许可证就是违法颁发的,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的翻修许可证。被告市规划局辩称,我局在答辩期间了解到,原告在2005年9、10月间,已经将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为太原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故原告与我局颁发翻修许可证的行为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张计明未提交书面意见。第三人马瑞元述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中所述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利害关系。被告在1991年颁发翻修许可证时,显然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况且原告已在2004年10月28日将综合楼项目整体转让给天泰公司,故营养杂志社无原告主体资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为第三人张计明颁发五一路141号房屋翻修许可证的行为发生在1991年7月8日。原告营养杂志社于1999年3月领取《拆迁许可证》。2000年11月6日,原告与第三人马瑞元就拆迁安置签订《协议书》。2003年6月19日原告领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年10月28日,营养杂志社将综合楼项目整体转让给天泰公司。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张计明颁发(91)并建证字第131号房屋翻修许可证的行为发生在1991年7月8日,当时与营养杂志社无任何关系。营养杂志社因1999年建设综合楼与马瑞元产生拆迁纠纷。2004年10月28日营养杂志社已将综合楼项目整体转让给天泰公司,其权利和义务也应随之一同转让。《解释》第12条中关于”法律上利害关系”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人利益产生的客观的、直接的、现实的影响,而不是在行为作出后依赖特定条件所形成的影响。故被告为第三人张计明颁发翻修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营养杂志社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营养杂志社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照《解释》第44条第1款第2项关于”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保欢审判员罗宪珍审判员刘莲芝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