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07-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傅宝祥与金兴康、赵亚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宝祥,金兴康,赵亚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191号原告傅宝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灿涛。被告金兴康。被告赵亚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宝祥诉被告金兴康、赵亚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0元,合计8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