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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07-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梁某某,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干部。被告韩某某,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金蝶软件西安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