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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07-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郑国良与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良,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1183号原告郑国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成彭寿。被告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良诉被告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