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07-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郑国良与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良,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1183号原告郑国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成彭寿。被告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良诉被告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