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07-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北京通纺竞鑫纺织提花机械有限公司与绍兴绅花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212号原告北京通纺竞鑫纺织提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常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林龙。被告绍兴绅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尧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通纺竞鑫纺织提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绅花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通纺竞鑫纺织提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7元、减半收取5,25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