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07-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四川四凯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四凯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1037号原告四川四凯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南路82号四凯大楼。法定代表人李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西,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四凯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四凯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四凯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四凯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四凯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