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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满仓与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魏金春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满仓;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魏金春;李海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杨满仓,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周至县。委托代理人马驰,男,1960年12月23日,回族,现住西安市。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三路天泽软件园。法定代表人刘强辉。被告魏金春,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峰,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0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满仓与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魏金春、李海峰劳务费纠纷一案,2007年7月23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满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