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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齐好英与被告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好英,西安市大众木器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齐好英,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大众木器厂职工。委托代理人步凡、赵美丽,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大众木器厂,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246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好英与被告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好英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齐好英承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