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赵品国与赵建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中,赵品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品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浩飞。上诉人赵建中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赵建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建中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建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建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