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阿尔特弥斯科普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阿尔特弥斯科普有限公司;陕西省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陕西阿尔特弥斯科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明德门小区**千禧阁大厦21A。法定代表人朱光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宁勇,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昝成吉、宋亚锋,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阿尔特弥斯科普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阿尔特弥斯科普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阿尔特弥斯科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 媛打印:相丽华校对:万媛200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