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增军与曹占平、曹国平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增军,曹占平,曹国平,曹进平,曹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何增军。被执行人曹占平。被执行人曹国平。被执行人曹进平。被执行人曹国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增辉与被执行人曹占平、曹国平、曹进平、曹国进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