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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定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玉学、渠永峰等与郭壮户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学,渠永峰,渠永强,郭壮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定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学。申请执行人渠永峰。申请执行人渠永强。被执行人郭壮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玉国、渠永峰、渠永强与被执行人郭壮户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6)定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