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定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玉学、渠永峰等与郭壮户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学,渠永峰,渠永强,郭壮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定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学。申请执行人渠永峰。申请执行人渠永强。被执行人郭壮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玉国、渠永峰、渠永强与被执行人郭壮户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6)定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