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郑招凤与季江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招凤,季江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招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美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尉奇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江峰,上诉人郑招凤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1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员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