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郑招凤与季江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招凤,季江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招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美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尉奇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江峰,上诉人郑招凤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1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员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