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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玉祥与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昌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祥,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昌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裘美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李玉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兆兴。被告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美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长征。被告新昌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孝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国仁。被告裘美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琦。本院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10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昌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裘美媛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原、被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作出(2007)绍中民一初第10号民事调解书,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的需要,经原告李玉祥申请,要求解除(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10号财产保全裁定。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昌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裘美媛的银行存款49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