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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越民二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阮晓颖、袁庆与袁庆、毛科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晓颖,袁庆,毛科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1271号原告阮晓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淑娟。被告袁庆。被告毛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晓颖与被告袁庆、毛科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晓颖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晓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海燕 来自